188668296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产权法规
文章列表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5年2月12日  山东济南专利律师   http://www.huangxueguo.com/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30 生效日期: 2004-04-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汕府[2004]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责任,严格规范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行为,加大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力度,确保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和产权交易工作的顺利进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我市国有、集体资产交易,促进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粤府(2003)7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国有、集体产权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行为的重要性
  规范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行为,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有利于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招商引资,培育规范产权市场;有利于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推进廉政建设,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各区(县)、市直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粤府(2003)75号文件精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国有、集体产权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工作,加强对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加大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力度,把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公开化、透明化、市场化,以此促进各种所有制的资产重组、融合,推进企业组织结构、产权结构和整个经济结构的调整,推动我市经济的发展。

  二、规范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行为
  (一)进场交易范围
  除市政府为达到行业、产业、经济结构调整宏观经济目标,依法在国有企业之间、集体企业之间、上下级政府所管资产之间进行资产重组和组建集团;在同一授权经营机构或企业集团内发生产权变动;依法对行政性资产进行无偿划转;或经依法批准免于进场交易的产权转让外,其他转让行为必须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根据我市的情况,下列情况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1、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和部分产权(资产)转让;
  2、国有资产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转让;
  3、中外合资、合作公司中的国有股权、集体企业持有股权的转让;
  4、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资产)以及市政公共资源的有偿转让;
  5、随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一并转让的企业土地、房产等有形资产和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单一的土地、房产、技术交易可在相应的专业市场进行。
  (二)进场交易准入条件
  1、进入产权市场交易的国有、集体产权(资产),所有者或出资人必须提交有关权属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转让程序,做好可行性研究、内部决策和报批手续:
  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产权(股权)、资产转让结果不导致失去控股地位时,出让方为市直单位的,由市资产管理部门或经市政府授权资产经营机构审批,出让方为区(县)属下单位的,由区(县)级政府的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导致失去国有控股地位的,由产权所属本级政府审批;企业改制的产权出让按汕府(2003)52号文件规定权限审批。
  至集体企业产权、股权、资产转让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国有产权转让前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全面审计、资产评估并经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在报刊或交易市场的网站上公开披露信息征集受让方;由出让标的的所有权人或其受托人对受让方进行受让资格审查并根据受让方的家数及资质等情况确定交易方式。
  集体产权转让原则上也应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三)进场交易的方式
  国有、集体产权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可以采取招标转让、竞价拍卖、协议转让等形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至招标转让。由多名受让意向者,按照招标委员会提出的要求填写投标书面文件,陈述受让该产权后的经营方向、发展规模、税费总量、留用或重新聘用原企业职工人数及债权债务处理等方面的承诺、受让价格等内容,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出的最优标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至竞价拍卖。有多名受让意向者,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由出价最高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至协议转让。以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双方通过洽谈协商形成包括产权转移前后双方必须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转让价格等条件的交易方式。
  从事产权交易的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委托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交易。
  对符合免于进场交易的产权(资产)转让,凭区(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由产权交易市场进行鉴证。
  (四)进场交易的程序
  国有、集体产权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程序依次为:申请登记、挂牌公示、咨询洽谈、公开竞价、签约成交、结算交割、交易鉴证和变更登记。
  产权交易市场应以经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值作为转让的底价,公开挂牌交易。国有、集体产权成交价低于评估值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五)产权交易场所
  汕头市产权交易市场为深圳产权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是主要承担我市辖域内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法定场所。产权交易市场的运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法完善各种交易形式,通过优质服务争取客户,鼓励公平竞争,允许跨地区、跨市场经营,禁止市场分割或垄断经营。要严格坚持产权交易“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交易行为符合市场经济运作规则。
  (六)改制企业的产权交易
  市直国有、集体企业实施改制按《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汕府(2003)52号)执行。改制企业的整体产权或34%以上产权转让给企业外的社会投资者的,采用招标转让或协议转让的方式;出让34%以下产权给企业外投资者的,可以竞价拍卖方式进行。
  改制企业的产权交易凭区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由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登记鉴证,改制企业产权转让给内部职工部分,汕头市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无偿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按土地法规、政策有偿转让。
  (七)其他相关问题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先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手续,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同意对该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意见,方可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
  企业产权交易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好债权债务,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在企业产权交易合同中明确规定债权人与职工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出现利用产权转让方式逃废或悬空债务的现象,避免产权转让后出现职工安置无法落实的问题,尽量减少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一)严禁国有、集体产权场外交易。对应该进场交易而不进场交易的,视为无效交易,工商、国土等有关部门不给予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等手续。对因场外交易或产权交易双方恶意串通而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依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严肃查处中介机构违规行为。市产权交易市场必须公开交易信息,按规定标准收费,对产权交易事项严格审核;会计、律师、评估等中介机构必须规范执业,依法出具涉及产权交易的报表、报告和意见等证明文件。对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有其他损害国有、集体合法权益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
  (三)加强产权交易市场监管。要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与反腐败工作结合起来,加大对产权交易中的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在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措施不力、把关不严的部门或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和徇私舞弊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市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
  为适应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需要,充分发挥产权交易机构在规范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过程中的作用,要切实加强产权交易机构建设。一是严格产权交易机构的性质定位。为规范运作和公正服务,在一个时期内,市产权交易市场原则上作为非赢利性质的事业法人,经费由市财政核拨。今后,随着业务量增长,条件成熟或条件具备的可以过渡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也可以作为企业法人。我市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原则上仅在市级设立。二是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信息网络交易系统,使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信息库管理和交易能在网上进行。同时,借助当前省在规范、整合、发展现有产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上,重点建设和完善广州、深圳、珠海三个产权交易中心的契机,充分发挥我市作为深圳产权交易中心会员单位的作用,加快建设步伐,把我市产权交易市场建成粤东地区产权交易的信息集散平台。三是尽快充实必要的人员,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五、加强领导 落实责任
  全市进一步规范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和产权交易市场的工作,由市政府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市政府资产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产权交易市场的制度建设,规范产权交易行为。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依法决策、信息披露、鉴证等各种环节的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对进场交易进行监督检查,对交易不规范行为依法提出意见,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加大查处力度;市工商局以及市各有关部门在受理企业产权登记、相关变更登记时,应要求企业必须提交由产权交易市场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方可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本《意见》2004年4月1日起生效,原汕府(1994)143号文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 山东济南专利律师
律师: 黄学国 [济南]
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66829666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广东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
  • 2.最高法院关于实施标准中专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问题的函(2008.7.8)
  • 3.欧盟将加入WIPO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体系
  • 4.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 5.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1999)
  • 18866829666
    官方微网站
    电话:400-0010-426
    Q Q:18457661
    联系信箱:18457661@qq.com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12楼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