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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细则的通知

2015年12月17日  山东济南专利律师   http://www.huangxueguo.com/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细则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09 生效日期: 2006-03-09 发布部门: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细则的通知
 
绵府办函4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绵阳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九日
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市长公开电话安全、高效运行,保证群众来电及时、妥善处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长公开电话是市政府受理群众日常生活困难求助的重要方式;是政府联系群众,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听取群众建议、意见、批评、投诉,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途径;是政府推进政务公开,接受群众咨询并向其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服务窗口。
第三条市长公开电话的主要任务是:受理群众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和求助,对责任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四条市长公开电话的宗旨是:政务公开、服务群众。
第五条市长公开电话坚持如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要站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度,依照法律法规抓好群众来电的办理工作,对本项工作负总责。对群众通过市长公开电话提出的属于所辖范围的求助要求和重大的热点、难点问题反映,主要领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即时解决。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自身职责认真做好群众来电的办理工作,各承办单位对上级交办的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或将矛盾上交。
(三)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办理群众来电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注重效率、讲求实效、限期办结,认真处理好群众反映的每一个问题。
第二章服务范围
第六条市长公开电话服务的范围是:
(一)帮助群众解决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困难和问题;
(二)接受群众对政府及政府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
(三)接受群众对政府及政府部门工作的建议、批评、投诉;
(四)属于市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群众团体职责范围的事宜,向来电人作好解释说明;
(五)及时将收到的群众来信转交信访部门处理。
第三章办理网络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网络系统由市长公开电话受理系统和市长公开电话办理责任单位组成。部分与群众联系密切的责任单位设立公开电话或群众服务电话,形成与市长公开电话同步运行的服务网络,及时、快捷、有效地为群众服务。
第八条市政府办公室是市长公开电话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市长公开电话工作;
(二)指导和协调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办理群众来电工作,对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督办;
(三)受理群众对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的意见、建议、批评和投诉。
第九条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是市政府办公室的内设机构,经市政府办公室授权,负责处理市长公开电话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长公开电话系统的日常运行、设备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及时受理群众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反映的各类问题;
(三)向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交办群众来电;
(四)经市政府办公室授权,负责对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办理工作的日常指导、协调、检查和督办;
(五)编辑整理群众来电信息,形成简报、专题报告供领导参阅。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配合相关单位进行现场调研,提出建议,为领导当好参谋。
第十条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公共服务部门是办理市长公开电话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并及时办理基层和群众的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和求助;
(二)承办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交办的群众来电,限期回复或作出说明;
(三)调查、协调、处理属本辖区、本系统管理范围内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第四章工作程序和服务方式
第十一条来电受理。值班人员应认真接听电话,做好记录,分别情况处理群众来电。
(一)事由清楚、政策明确的问题当即答复;
(二)不能答复的一般性来电转交相关单位受理,或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批;
(三)突发公共事件按《市政府工作规范》、《绵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迅速处理。
(四)属于市委、市人大、市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群众团体和纪律检查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向来电人解释说明,建议来电人向相关部门反映。



文章来源: 山东济南专利律师
律师: 黄学国 [济南]
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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