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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文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关注山寨现象(二)

2016年5月16日  山东济南专利律师   http://www.huangxueguo.com/
 近年来,“山寨”、“山寨产品”、“山寨文化”已成为中国社会生活的热门词语。这股在大江南北刮起的“山寨风”,有愈演愈烈之势,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山寨文化”的核心是“山寨产品”,“山寨产品”首先出现于广东沿海地区,以模仿手机和数码产品起家,以高仿造性、快速化和平民化为特征,迅速渗透到了服装、电脑、影视等诸多领域。人们将以低成本模仿主流品牌产品的外观、嫁接其功能并加以适当变换与创新,并最终在功能、外观与价格方面全面超过主流品牌的现象称为“山寨文化”现象。
 
 “山寨文化”现象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它从一个侧面折射了中国转型时期社会生活。对“山寨文化”现象,目前存在不同认识。赞同者认为,“山寨文化”打上了群众智慧、草根创新的烙印,并且是挑战普通老百姓消费不起的强势品牌产品的有力武器。“山寨文化”使精英文化草根化、平民化,调动了广大群众的智慧,为普通群众提供价廉物美的产品,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反对者则认为,“山寨文化”实际上是文化的倒退,其核心是剽窃。鉴于“山寨产品”具有模仿与创新“擦边球”的性质,也有人认为中国的“山寨文化”夹杂了草根精神、民间智慧,该现象既有漠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因素,也有民间需求表达渠道长期被少数人把持、垄断和压抑的因素。
 
 “山寨文化”成为一种广泛的社会现象已是不争的事实。虽然对此存在不同认识,但很多人都把“山寨”当作模仿的代名词,把“山寨文化”当成一种模仿文化。模仿则与知识产权保护直接挂钩。因此,关于“山寨文化”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首先可以从模仿的角度加以认识。
 
 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认识模仿,可以将其分为合法模仿与构成侵权的模仿两种类型。从人类获取、学习知识的角度说,模仿是一种重要的方式。在纯粹个人学习、获取知识与经验方面,模仿是不需要受到限制的。但是,通过模仿他人在先产品而制造的“山寨产品”,必须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进行,而不能演变为具有侵权性质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假冒、仿冒行为。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看,“山寨文化”倡导的首先应当是合法,应当是在合理借鉴、参考他人已有成果的基础之上有所发展、有所创新,而不能单纯地仿制、复制,应当倡导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理念。事实上,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诸多规定看,知识产权法律赋予的知识产权并不是一种绝对的专有权,而是有限的垄断权,旨在为知识与信息的传播、为他人的创新提供条件,以实现知识产权立法的公共政策目标和公共利益。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专利法中的先用权制度、侵权例外制度、强制许可制度,商标法中的权利限制制度,以及商业秘密制度中的反向工程制度就是体现。从这个角度看,“山寨产品”的研制与生产可以利用这些权利限制在合法的范围内模仿与借鉴。
 
 但同时,如果进行不合理的模仿,很容易掉进仿冒、仿制侵权的漩涡。尽管“山寨文化”的存在有其合理的地方,但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看,“山寨产品”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是不可忽视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存在仿冒知名品牌的假冒商标、商号行为;二是进行简单或复杂组合、高度仿制,生产出的产品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三是不正当地占有了被模仿的在先产品的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看,“山寨文化”的生命力在于创新。客观地说,“山寨文化”也有一些不乏创新的内涵。以“山寨手机”为例,虽然总体上问题很多,但也不乏技术、工艺、外观的创新。我们要反对反对单纯的仿制、模仿,而提倡在合理借鉴、参考、学习他人的基础之上形成自己独特的产品,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和创新优势,实现梁启超曾说过的“重化合、创新变、扬个性”。这应当是“山寨文化”的发展目标。在这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原因在于,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是激励创新的重要动力,另一方面也为“山寨文化”创新成果提供保护,从而可以形成一种良性机制。
 
 对“山寨文化”,我们既不应感到害怕,也不应忽视其存在的很多问题,特别是其中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一方面,我们应当肯定其存在的一定的积极意义,不能完全否认其存在的价值。另一方面,我们应重视和研究其存在的问题和负面影响,特别是不能将“山寨”作为漠视知识产权和仿冒、剽窃之类的侵权行为的挡箭牌、遮羞布。就政府和行业而言,目前亟需的是规范“山寨产品”市场行为,引导其规范发展,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及时制止和打击仿冒等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就“山寨产品”制造者来说,则应在定位平民化、低价格的同时,弘扬创新精神,树立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只有这样,“山寨文化”才能在中国社会生活中具有存在的现实基础和合理性。(知识产权报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冯晓青)



文章来源: 山东济南专利律师
律师: 黄学国 [济南]
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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