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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诉讼仲裁中的证据规定
2016年7月1日
山东济南专利律师
http://www.huangxueguo.com/
著作权诉讼仲裁中的证据规定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八条 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文章来源:
山东济南专利律师
律师:
黄学国
[济南]
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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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8866829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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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uangxueguo.com/art/view.asp?id=853978896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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