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68296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著作权
文章列表

复制权

2016年9月15日  山东济南专利律师   http://www.huangxueguo.com/
复制权又称重制权,是著作权财产权利中重要的一项权能。

我国著作权法原第52条修改为:“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去掉了“临摹”。临摹,据辞海解释,泛指以名家书画为蓝本,模仿学习。临摹也一种复制,虽删除但其仍含于“等方式”的“等”之中。

出版权是复制中常见的表现形式。出版权的“出版”二字是指出版人以印刷、录制等方法将文字、讲话、图画、乐谱、照片、地图等作品予以复制及发行。出版人包括图书出版社、报社、杂志社、音像出版社。非出版人复制出售作品不称为出版。出版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出版其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不是出版人的权利,只有著作权人将出版权转给出版人,出版人才能出版该作品。

这次修订著作权法,删去了原第52条的第2款:“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 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使复制的概念变为广义,包括平面到平面,平面到立体,立体到立体。


文章来源: 山东济南专利律师
律师: 黄学国 [济南]
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66829666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网络著作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最高法重新公布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
  • 2.著作权侵权从重确定损害赔偿的情况是怎样?著作权侵权受害人的损失怎么计算?
  • 3.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是什么 网络著作权被侵权了,如何收集证据?
  • 4.画家转让作品著作权不交原件可以吗?临摹已转让著作权的画作并出卖可以吗?
  • 5.版权局:规范合法网站与打击非法网站相结合
  • 18866829666
    官方微网站
    电话:400-0010-426
    Q Q:18457661
    联系信箱:18457661@qq.com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12楼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