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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
2016年10月18日
山东济南专利律师
http://www.huangxueguo.com/
我国《刑法》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包括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也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单位有上述所列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文章来源:
山东济南专利律师
律师:
黄学国
[济南]
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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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886682966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huangxueguo.com/art/view.asp?id=863736730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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