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68296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商标权
文章列表

商标法修订征求意见 "声音"将可申请商标注册

2018年1月27日  山东济南专利律师   http://www.huangxueguo.com/
  为加强商标管理,国务院法制办2日公布了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生事物申请商标注册的事例逐渐增多。与现有商标法的规定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征求意见稿规定,下列八类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军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及其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种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者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下列三类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公众可以在2011年10月8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国务院法制办,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33号(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征求意见”字样。如果发送电子邮件,则将意见发送至:shangbf@chinalaw.gov.cn。(新华社 记者 陈菲)


文章来源: 山东济南专利律师
律师: 黄学国 [济南]
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66829666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驰名商标受法律保护吗 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 2.中国法律给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什么是商标公告
  • 3.立体商标注册保护的一般性原则 考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主管部门
  • 4.商标侵权如何取证,商标侵权如何收集证据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哪些
  • 5.湖北商标战略启动一周年观察:年内总数突破10万件
  • 18866829666
    官方微网站
    电话:400-0010-426
    Q Q:18457661
    联系信箱:18457661@qq.com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12楼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