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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宣告无效的专利权”的理解

2018年3月1日  山东济南专利律师   http://www.huangxueguo.com/
在万虹公司与平治公司等专利侵权案〔(2009)民申字第157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是指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效力最终确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在该无效决定效力最终确定之前,在民事侵权案件中不宜一律以之为依据直接裁判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文章来源: 山东济南专利律师
律师: 黄学国 [济南]
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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