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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

2018年3月15日  山东济南专利律师   http://www.huangxueguo.com/
  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知识产权法学论文<知识产权法律网http://www.365ipr.com/lunwen/638.html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
  随着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逐渐为我国理论界所接受,在1992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中,我国正式将其归入知识产权范围。与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商业秘密也是一种无形资产,是人类知识成果的结晶,商业秘密所有人对其知识成果享有占有、使用、支配和处分的权利。
  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是对知识成果的两种不同保护方法,二者各有利弊。在保护范围上,专利的保护对象为方法、产品、或者改进的技术方案等内容;而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除了技术信息以外,还包括经营信息。在保护方式上,专利要求专利权人公开其专利技术;而商业秘密则要求权利人对其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在构成要件上,专利要求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而商业秘密要求其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在保护期限上,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是十年;而商业秘密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只要特定的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就可以一直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专有程度上,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权,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而竞争对手采用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信息是不能被禁止使用的。在保护成本上,申请专利需要缴纳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护费,而商业秘密无需向国家缴纳任何费用,只需付出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时所需的成本;专利申请需要花费相当的时间,而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时间成本上小得多。此外,两者的取得程序也完全不同,专利权需要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授予;而商业秘密所有权人对其商业秘密自动取得保护权利。


文章来源: 山东济南专利律师
律师: 黄学国 [济南]
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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