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68296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商业机密
文章列表

医药领域专利申请导致撰写损失的几种典型表现

2018年5月3日  山东济南专利律师   http://www.huangxueguo.com/
           1.说明书的公开程度失当
  最典型的一种情形是,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笔者在审查实践中遇到医药领域内典型的公开不充分的情形有:一项新的药物化合物的发明,在说明书中未能记载其制备原料、合成方法以及证明其所具有的医药活性;一项新的药物组合物发明,在说明书中未能记载制剂中的组分及其含量或证明其所具有的活性;一项新的医药用途发明,说明书中仅断言其具有某种治疗功效,却并未提供证明该医药功能的方法和实验结果等等。
      2.权利要求的范围概括失当
  权利要求范围概括失当的典型情形有两种:其一,概括的保护范围过大,使用了过多的上位概念、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导致其保护范围中包含了现有技术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或导致概括范围缺乏足够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支持从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其二,所概括的保护范围过小,这一种情形常见于科研人员自己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保留着撰写科技论文时不厌其详的习惯,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仅限制在其具体实施例的程度上,而并不做进一步合理的概括,从而损失了其可能获得的更大合法权益,使得他人在实施时只须对发明的技术方案稍作变化,便可平安绕过其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从而不构成侵权。
      3.权利要求表述未能“清楚、简明”
  这种情形典型的有:权利要求的主题不清楚,例如,采用“技术”、“配方”、“组合”、“药物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等表述方式,使得审查员无法确定其类型究竟是产品还是方法,从而导致权利要求的主题不清;权利要求中对技术特征的表述不清楚,例如,出现“大约”、“左右”、“上下”、“等等”、不规范英文缩写、括号等。
      4.权利要求主题属于不授权内容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笔者在审查实践中遇到的典型“治疗方法”式权利要求如:“一种获得镇痛作用的方法,包括给人或动物施用药物a”、“使用化合物/组合物a治疗人或动物中某病的方法”、“化合物/组合物a作为药物(治疗辅剂、麻醉剂)的应用”、“一种对活体细胞进行基因修饰的方法,包括从活体上分离细胞,在体外修饰后,再放回活体”等等。
     



文章来源: 山东济南专利律师
律师: 黄学国 [济南]
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66829666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商业秘密有哪些?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有哪些
  • 2.侵犯商业秘密罪审判中有关损害结果的会计鉴定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
  • 3.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已公开的经营信息不是商业秘密
  • 4.商业秘密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如何采取保密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
  • 5.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再认识
  • 18866829666
    官方微网站
    电话:400-0010-426
    Q Q:18457661
    联系信箱:18457661@qq.com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12楼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