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68296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产权知识
文章列表

上海市使用作品报酬的支付

2015年6月18日  山东济南专利律师   http://www.huangxueguo.com/
   上海市著作权法管理若干规定对使用作品的报酬支付方法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一、对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报社、杂志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录音制品制作者和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的,使用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付酬标准执行,在使用前或者自使用作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果著作权人地址不详的,可以通过下列组织转付:

      1、使用音乐作品的报酬,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驻上海办事机构转付;

      2、使用其他作品的报酬,由市版权局指定机构转付;

      3、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的,应当由演出组织者代为支付报酬;

      使用人可以向上海市版权保护协会咨询提供报酬支付的有关服务内容、方式。

      二、商业经营活动使用作品的报酬支付。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通过技术设备使用他人作品,经营者应当通过国家著作集体管理组织,并依据其制定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文章来源: 山东济南专利律师
律师: 黄学国 [济南]
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66829666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著作权和专利权有何区别 涉外知识产权怎样申请手续
  • 2.怎么申请知识产权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赔偿额及依据
  • 3.什么叫做侵犯知识产权罪 如何判定进出口货物有无侵犯知识产权
  • 4.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产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 5.尼日利亚关于贸易类知识产权的管理与法律
  • 18866829666
    官方微网站
    电话:400-0010-426
    Q Q:18457661
    联系信箱:18457661@qq.com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12楼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