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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2015年8月29日  山东济南专利律师   http://www.huangxueguo.com/
  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1、权利人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密管理。商业秘密具有经济性、易获取性和传播的无形性的特点,权利人在研制、管理、使用中,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人员较多,如本单位内部职工或雇员、合作对方人员、商业竞争各方派遣或雇用的人员、税务等管理部门人员、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人员、其他非法获取者等等。如权利人管理疏忽,极易造成失密,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因此,要狠抓内部管理,做到防患于未然。
  2、进一步完善刑法保护体系。根据刑法和有关规定,只有给权利人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的,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行政罚款最高为20万元,这样惩罚性措施上产生了20万元至50万元的一个较大空档。为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笔者建议在司法解释中再增加一项内容:对已造成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损失,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①该商业秘密中所涉技术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先进性的;②行为人与权利人事先订有书面保密协议而故意违反的;③行为人将该商业秘密直接允许外资或境外企业或者外国公民使用的。另外,对刑法中“特别严重后果”也应作进一步的具体解释,使之更具操作性。


文章来源: 山东济南专利律师
律师: 黄学国 [济南]
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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